那时社会各阶层都是改革成果的受益者。
一些省市陆续出台了更细致、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重拳出击不公平格式条款。在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规制不健全、商家不能慎独自律的当下,片面强调形式上的、非理性的契约自由,只会滋生更多的霸王条款。
中消协早在10年前,就开始与餐饮行业的霸王条款展开可谓艰苦卓绝 的斗争。其中,契约自由充分尊重契约双方的理性合意,旨在鼓励市场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既反对商人强买强卖,也反对政府过度干预市场微观活动。而2013年10月 25日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升级版,基于公平与效率并举、更加注重公平的立法理念,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更公平、更严格、更周延,以图遏制霸王条款屡禁不止的现象。这是对契约精神的曲解。契约正义强调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旨在鼓励等价交易与公平交易,弘扬平等互利精神,约束强势市场主体恃强凌弱的行为。
殊不知,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只能自律,不能律他。真正的契约精神不仅关注形式上的契约自由,更注重实质上的契约自由。例如冤狱的受害者获得国家赔偿,理所当然,不过,冤狱赔偿不能全由纳税人买单,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对于实施了刑讯逼供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司法者责任规定过于繁密和严厉,目的是为了保障法律得到公正实施,但不能不注意的是,法官玩法之心受到抑制的同时,独立公正地办理案件的勇气也会受挫。(陈顾远:《中国法制史》) 元朝时故入人罪若未决者,及囚自死者以所入罪减一等论,入人全罪以全罪论,若未决放仍以减等论。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司法人员就特定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依法赔偿损失后应当向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追偿。死刑案件不待覆奏回报而予以处决,等等。
案件错了,司法人员是否有责任,要不要追责,不能一概而论。断罪应具引律令而不具引。
按照古代法典的规定,需要由刑罚加以惩罚的行为主要有:受理匿名投告。凡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违者笞三十。二是司法集体操作模式,造成案件办理中即使存在错误,由于介入的人员过多,变得人人有责,其结果反而人人无责,无法追究个人责任。徐朝阳指出:秦汉而后,对于法官责任,规定綦严,探讨论列,累幅不能尽。
另一方面,法律规定法官如果判错案件,则要按照‘反坐原则对其论罪处罚。何种情形应当追责,何种情形不可轻言追责,皆应有缜密思考,投鼠忌器的道理不可不知。对于处理案件不公正的处罚是遣送去修长城。古代追究司法官的错案责任,分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况,无主观故意亦无过失者,不应追究责任。
故意出入人罪者,若出入全罪时,则以全罪论,由轻入重时则以所剩论……过失出入人罪者,失于入各减三等,失于出各减五等。 我国古时对案件处理者责任的追究 在我国古代,听讼与断狱乃众多官员职责所在,若有疏失甚至故意不法,要追究其裁判者的责任。
是魏亦然(陈顾远:《中国法制史》)。代理审判误断者,推事通状失情,各又减二等。
按照吕刑的规定: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有无责任,应当视具体情况加以判断。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及至宋朝,法律具体列举各种违法检验的情形,要求法官必须亲自审理案件、法官违法刑讯将被处刑、出入人罪须加以处罚。前者如无故夜入人家,主人登时杀之者,勿论,杀且勿论,如仅伤害,自无罪责。有属于典吏代写招草之责任者,凡诸衙门鞠问刑名等项,若吏典人等为人改写及代写招草增减情节,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论等等皆是。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则举轻以明重(名例篇)。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哲宗时,更罢法官失出入之罪。受理对于赦前事的控告。
受理没有明注年月、指称实事的控告。宋朝时法尚宽仁,对于失入人罪的责任较为重视,对于失出人罪的责任就没那么严重了。
然其主旨所在,不外用以明法官之责任,而达慎重刑狱之目的。以上内容,著之法典而可考,阅之颇有完备之感。受理被囚禁者举告他事。应绞而斩,应斩而绞,徒一年,自尽亦如之,失者减二等。
若犯人反异,家属称冤,即便推(鞠),事果违枉,会同原问原审之官吏讯问改正,其审录无冤,故为延决者杖六十,若明知冤抑不为申理者,以故失入人罪论。 追究法官个人责任的现代制度 当代司法制度中,司法者的错案责任可以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个方面来设定,比古时要丰腴一些: 一曰刑事责任。
陈顾远先生指出:李悝《法经》与汉《九章》,皆于《囚法》中规定听讼与断囚之事。然则如何追责,不能不有所考究。
林咏荣先生指出:就此数端观之,明清律大抵皆就唐律及疏议之文意,加以增益与润泽,较之唐律可谓更为周密。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而出入人罪:即别使推事,通状失情者,各又减二等,所司已承误断讫,即从失出入法,虽有出入,于决罚不异者,勿论(断狱篇)。
凡狱囚犯罪,(鞠)狱者唤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责取服辩文状,不服者更为详审,违者徙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其囚家属在三百里之外,不具告。其不属于律而为敕格条例所及者更多有之。其中关于听讼之方法、断狱之程序皆有详密记载。盖本案既经另派推事覆按,通状仍不得实情,则原判之失察,情有可原也。
这一原则为许多国家所承继。惟北齐合于《捕律》,元则杂列于职制中而已。
隋朝要求法官依律令断罪,要求法官断狱必须具写律文、定其罪名,追究不依律令断罪者的责任。在我国当代错案责任追究中,存在的一大问题是到底谁该为错案买单,这大概是古代追究法官责任时不会考虑的问题。
如今司法体制是高度行政化的,已经不再适应现代法治的需求。太宗时,诏凡断狱失入,死刑者不得以官减赎,检法官判官皆削一任,但检法官仍得赎铜十斤,长吏停任。
本文由隔壁老李于2022-12-21发表在极致时空,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本文链接:http://8nrpy.scrbblr.org/97643/476.html
上一篇
众安保险总经理尹海辞职
有话要说...